索??引??号 | bm56000001/2024-00011663 | 分????????类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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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 | 发文日期 | 1726619213000 | |
名????????称 | 关于对康桥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| ||
文????????号 | 主??题??词 |
关于对康桥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
康桥和:
经查,你在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营业部工作期间,为福建省圆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配资业务提供服务,并获取报酬。
上述行为属于中国证监会《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》(证监办发〔2011〕49号)中禁止的行为,违反了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第五项、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。根据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诚信档案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湖南证监局
2024年9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