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??引??号 bm56000001/2024-00010800 分????????类
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724975895000
名????????称 关于对胡魁、荆云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〔2024〕16号
文????????号 〔2024〕16号 主??题??词

关于对胡魁、荆云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〔2024〕16号

胡魁、荆云

    经查明,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宏昌重工或公司)存在以下违规行为:

    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,2024年7月2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(更正后),根据公告,公司未对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    1.未及时披露新增资金占用事项。根据公司公告, 2023年,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胡魁通过关联方沈阳宏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宏强机电)新增占用公司资金87,542,583.33元,减少占用公司资金76,542,583.33元。截至2023年末,宏强机电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56,795,183.21元;通过关联方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万兴达)新增占用公司资金14,755,026.33元,截至2023年末,万兴达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4,755,026.33元。综上,截至2023年末,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胡魁通过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71,550.209.54元,占2023年期末净资产的33.45%。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。

    2.未及时披露违规担保事项。根据公司公告,公司为万兴达借款提供担保余额为309,380,000元。其中,公司2021年6月为万兴达47,500,000元借款提供担保,担保期间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,截至2023年末担保余额47,500,000元;公司为万兴达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累计262,020,000元借款提供担保,借款期限为12个月,担保期限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,截至2023年末担保余额为261,880,000元。同时,公司为辽宁博际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票据、保证合同等提供20,000,000元最高额保证担保,担保期限为2021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,截至2023年末担保余额为16,950,000元。上述担保余额合计326,330,000元,占2023年期末净资产的63.63%。公司对上述担保承担连带责任。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4号)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三项和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96号)第二十五条的规定。

    3.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、仲裁事项。根据公司公告,公司2023年作为被告/被申请人发生的诉讼、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445,643,499.44元,占2023年期末净资产86.9%。公司未对其中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,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%以上诉讼事项进行及时披露。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。

    同时,经查,公司对以下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    1.2024年1月至6月,公司控股股东、实控人胡魁通过万兴达新增资金占用300万元,通过宏强机电新增资金占用3,111.5万元。截至目前,公司尚未对该事项进行披露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。

    2.公司实控人胡魁因涉嫌挪用资金被辽阳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辽阳县公安局《调取证据通知书》并调取相关材料。截至目前,公司尚未披露前述立案相关情况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。

   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96号)第二十条第二款、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4号)第五条、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胡魁,董事会秘书荆云对上述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。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96号)第五十六条、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4号)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四项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胡魁,董事会秘书荆云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,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胡魁、荆云请根据后续要求,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。

    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热点吃瓜网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辽宁证监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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链接: 中国政府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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